去年7月射殺了77人的挪威“殺人狂”布雷维克(Anders Behring Breivik)於今年12月24日被判处21年監禁。平均計算,布雷维克射殺一个人所付出的代價僅為不到4个月的監禁,這樣的“輕判”令許多人感到不解。是的,我也是那許多不解之人的其中之一。古有云:“殺人償命”,更何況他殺了77條無辜人命,即使千刀萬剮亦不足償矣。然而,挪威法院對其的判決出於“柔性處理方式”,在於極人道的考量,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。挪威射杀77人‘杀人狂”将入住豪华监狱
北歐國家,如挪威是非常重視人權的國家,早早就已廢除了“死刑”,對於當地人民以及受害人家屬也大多接受了此項判決,然而身為局外人的我卻異常憤怒。支持廢除死刑最主要的觀點出於“尊重生命,保障人權。政府和法律固然該揚善止惡,但“以暴制暴,以死止死”不是好方法。”的確,“以暴制暴,以死止死”並無法挽回什麼,只會延續怨恨。但是,站在同理心立場,我們尊重施暴者的人權與生命的同時,施暴者又何曾尊重了受害者的人權與生命呢?
台灣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,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,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,讓他無法想像,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,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“要給死刑犯機會”、“請寬容他們”、“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…”。
另一邊廂,美國的槍擊案一再發生,十幾二十條人命轉瞬即逝。是因為美國打壓人權、不尊重生命而使到殺人狂爆發的現象嗎?顯然不是的,美國可是算是人權至上、絕對自由的國度了。就是因為如此,人們擁有得到“致命武器”的自由,進而變質成為“武器致命”的自由。槍擊案的殺人狂就是在人權賦予的自由之上,奪去了賦予其人權之人的人權,人權與生命在無情的槍口下顯得多麼卑微。
《論語·憲問》有云,或曰:“以德報怨,何如?”子曰:“何以報德?以直報怨,以德報德。”所以,唯有給予相等價值的對待,才不會辜負施“德”者的好意。對於“死刑”,我認為是絕不能廢除的,雖然出於仁道思想,蘇軾的<刑賞忠厚之至論>有提“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。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。”然而,在“罪非疑”,且為重罪之時,死刑的執行有其必要,出於對受害者人權的交代,出於潛在受害者生命的交代。公平,必須在自由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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