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

文明社會需要群體公式

在冷清的三岔路口上,眼前的交通燈還亮著紅燈,然而後方尾隨的車子卻頻閃大燈,示意快闖,勿攔路。這個時候,你是否會對自己守法的堅持產生動搖? 其實守法者的目的不外乎為自身交通安全,要不就是害怕罰單,卻鮮少去想到更深層的意義,那就是集體的守法,製造一種群眾共識,讓違法者自愧而不敢亂來。 放大來看,政府多年來打擊非法賭博、捉罰垃圾蟲、提倡公共場所禁煙等動作,就算制定再多法令並誓言嚴懲不怠,成效卻也往往不大。除了執法單位自身的問題外,更大的原因在於民間基本上對於這些“法”難有共鳴,無法起到相互監督與制衡的作用,進而分擔執法成本,就算執法單位投注再多的人力或資源,往往只是事倍功半。 舉個例子,就居鑾一直以來盛行的馬機場(現在移植到了平板電腦上),要賭的人依然大有門路,這就是因為大部分民間甚至是官方意識中,非法賭博是可以被接受的,甚至還會形成一種包庇意識,所以執法者所謂的“打擊”一直以來都只是口號。 或者說,在一個民眾普遍存有公場所禁煙共識的地方,煙民在大庭廣眾下吸煙,單是面對周圍群眾的白眼就已受不了,執法成本因而獲得了極大層度的分擔。 回到交通燈上,何必事事都要“law by law”,難道見機行事,變通一下不行嗎?我也曾到過柬埔寨、越南等相較落後的地區,雖然當地人多把交通燈的指示僅當作“參考”,幾乎毫不理會,但交通意外的發生率也不見得會比我國高。 但是,當一個社會的秩序被打破,回到了集體無意識,文明和野蠻立竿見影。 當然,法治不會是絕對的正義,其終究只是對社會行為最低限度的制約,一種消極的存在。或許,我們該想想,半個世紀過去後,我們的交通燈何以在路口冷清時,卻仍不“智能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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